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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里的名誉权之争:近年逾千官司 有骂人者被判道歉一月

发布时间:   来源: 法国青年网

  朋友圈里的名誉权之争:近年逾千官司,有骂人者被判道歉一月

  近日,“朋友圈骂人被判朋友圈道歉十天”“朋友圈骂闺蜜被判赔1000元”等新闻相继引发热议。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因微信朋友圈言论引发的“名誉权”诉讼并不少见。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已有大量相关判例。

  朋友圈侵权案近年多发。10月27日,澎湃新闻以微信朋友圈、名誉权、民事案由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到1951篇文书,其中2018年和2019年裁判的分别为500多份和600多份,2020年已有300多份。这背后,便是上千起名誉权官司。

  澎湃新闻梳理了法院今年作出的19份民事判决书,这些案例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被告有被判侵权的,也有未被判侵权的。法庭上的焦点多是微信朋友圈是否属于公共空间;朋友圈里的言论如何界定,比如是属于“吐槽”还是辱骂,是否具备事实基础、指向性是否明确;以及从结果上看,相关内容是否广泛传播,损害事实是否存在,等等。

  而在判决上,倘若名誉权侵权成立,法院一般会判决被告在朋友圈等社交平台上赔礼道歉,并规定一定期限公开展示一段时间,不得删除。因负面影响范围不大,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经济损失等其他诉求,很难获得法院支持。

  一起案例中,通讯录里有1500多好友的王某在朋友圈发布对舒某具有侮辱、诅咒性的言论和图片,被判在朋友圈发道歉声明,时长不少于一个月。也有人被判在朋友圈连续七日发布致歉声明。

  判侵权案例:朋友圈也有相当程度的影响力和传播效果

  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是指以口头、书面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及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为。在不少人的认知中,与微博、短视频平台不同,微信具有一定“私密性”。那么,发生在微信朋友圈中的争议言论,应该如何定性?

  山东邹城的一起案例中,2020年7月,被告宋某、孔某因投资问题与原告徐某、张某产生纠纷并引发争执。其间,被告在微信朋友圈、快手平台上针对原告发布了带有辱骂性质的文字。原告难以忍受,将宋某、孔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人停止侵害,并在快手平台赔礼道歉、删除被告在快手平台以及微信朋友圈发布的侵权文字,此外,还要求赔偿精神损失1元。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称,快手APP、微信作为当前网络流行的信息交流平台,在信息传播和交流方面具有快捷、便利、覆盖面广的特点,“一旦发表,即可能不以作者的意志为转移地被广泛传播”。

  法院认定,被告宋某、孔某与原告之间存在经济纠纷,可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予以解决。但两人在快手APP、微信朋友圈中使用明显侮辱他人人格的词汇诋毁、贬损原告,相关内容被广泛传播,致使原告的社会评价被降低,“对名誉造成了严重负面影响,且构成人格侮辱”。

  据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判决书,舒某、王某于酒吧相识并互加微信好友。因感情纠纷,王某于2020年4月29日,两次在其微信号的朋友圈发布两组对舒某进行侮辱,包含粗俗、下流、咒死等词句的图片。在舒某照片的额头部分写有“奠”字,并在评论区发布大量有损原告声誉的言论。舒某得知后即向派出所报案,后向法院起诉。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认为,“微信朋友圈虽由熟人组成,具有一定的私密性,但因人际关系的交叉连接,也有相当程度的影响力和传播效果”。被告王某的好友通讯录中有1599人,其在朋友圈发布对原告舒某具有侮辱、诅咒性的言论和图片,除20余名看不到该朋友圈,其他好友均可浏览,其中还有两人的共同好友。

  “被告发表的言论使得原告社会评价降低,给原告工作、生活带来不良影响,造成了一定精神损害。涉案朋友圈大量的负面评论信息也可反映出被告发布的言论已经给原告在相当公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对原告构成侵权。”法院因此认定,王某的行为侵犯了舒某的名誉权。

  而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书则明确提到,朋友圈应为“公众场合范围”。2020年6月28日,因与原告方某担任总经理一职的公司产生经济纠纷,被告李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多条涉及方某的言论,称后者所在公司为“皮包公司”“(我)用自己的资源换他如今的嘴脸”。随后,方某向法院起诉李某。

  “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诸暨市人民法院认为,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微信作为人与人之间交流的重要工具越来越显示其快速、高效的功能,而微信朋友圈应属于公众场合范围,所发布的内容应受到法律的规制。

  因此,诸暨市人民法院认为,李某“在微信朋友圈针对原告发布一些贬损、调侃、嘲弄等言语”,确实会使公众对原告产生消极评价,“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未判侵权案例:不久便删除或很快被覆盖,传播范围小

  原告“名誉权受到侵犯”的主张能否获得法院支持,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相关内容是否明确指向原告、是否有事实基础或事出有因,是否被广泛传播。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今年9月公布的一份判决书显示,李某与丈夫发生家庭矛盾期间,多次在微博、微信朋友圈发布言论,包括“见过不要脸的但是没见过这么不要脸的亲奶奶”“想钱想疯了一个男的跑别人屋里打亲家母,常德市找不出第二家这么要钱不要脸的”,等等。李某公公认为其侵犯了自己及家人的名誉权,因此诉至法院。

  对此,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认定,从李某发的微信朋友圈、微博记录内容看,因家庭矛盾发微信、微博吐槽,虽言语不和,但李某并没有提及其公公胡某的姓名,也无侮辱、诽谤胡某的文字,不会造成对胡某社会评价的降低,故李某没有侵犯胡某的名誉权。因此,法院对胡某的诉请不予支持。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案例中,被告陈某与原告陆某在生意往来中产生纠纷,为发泄自己的不满情绪,陈某在其微信号上发布一条了朋友圈,称陆某及其公司为“骗子”,并公布了陆某电话等个人信息,提醒圈中好友小心。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陈某确实实施了侵害陆某人格权益的违法行为,确实存在不应该、不理智的加害行为。但该法院同时认为,该条内容朋友圈“只有加了陈某为好友的微信用户刷朋友圈时经微信官方团队按比例随机推送或者专门到陈某的微信朋友圈上去才能查看到”;同时,该条朋友圈未见其他微信用户点赞或评论,且很快被陈某所发广告覆盖,并在一周左右后删除;陈某朋友圈也设置了“一个月可见”及“陌生人只能查看十条朋友圈”功能。

  判决书显示,陈某未妥善处理好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争议而一时冲动,事出有因;陆某对双方交易产生争议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或过失;该条朋友圈受众范围有限,对陆某名誉的负面影响较小;陆某未能举证表明有损害事实的存在。法院因此认定,陈某发布案涉朋友圈内容并未达到构成侵犯陆某名誉权的全部构成要件。陆某以名誉权受到侵犯为由提出案涉诉求,法院未予支持。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份判决书显示,因与某公司产生工资纠纷,牛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了该公司及其法人、控制人的负面评价,被告上法庭。法院认为,通过双方的聊天信息可以看出,双方之间的争议确实存在,并非牛某本人主观臆断并采用侮辱、诽谤等形式故意侵害该公司名誉,并且牛某在涉案信息发布不久后便主动删除处理了相关信息,该信息存在的时间较短,在微信圈里发布的范围较小,对案涉公司并未造成实际影响。因此,名誉权侵权不成立。

  侵权者多被判朋友圈赔礼道歉,精神损失难获支持

  法院认定原告名誉权受损后,一般会怎样判罚?据澎湃新闻梳理的19份判例中,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公开道歉”的诉求,法院均会支持,且道歉一般限定在“微信朋友圈”,对具体内容、公开时长也有要求。而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甚至经济损失赔偿等诉求,获得法院支持的则不多。

  前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决书中,法院认定被告王某在发布朋友圈的行为侵犯了原告舒某的名誉权,判定王某在朋友圈向舒某发布道歉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定,并设置为对所有人可见,时长不少于一个月。

  而对原告要求被告在宁波当地数家主流媒体上刊登道歉信的主张,因被告系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的信息,影响仅限于朋友圈,该项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的主张,因缺乏依据,法院同样不予支持。

  在浙江省青田县,因向罗某购买的口罩迟迟未到,叶某在朋友圈中公布罗某照片、微信号,称其为“以国际快递为幌子的骗子”。该内容引起个别微信用户转发,并有负面评论,罗某为此诉至法院。2020年9月,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定叶某侵犯了罗某名誉权,判定叶某在朋友圈连续七日发布致歉声明,内容须法院审核。

  法院认为,案涉朋友圈信息发布当晚即删除,也无证据证明已造成大范围传播,“侵权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另主张因被告侵权导致其声誉下降、丧失其他缔结合同之机会,造成经济损失100000元。因其未就该主张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在前述山东省邹城市发生的“朋友圈”名誉权纠纷案件中,邹城市人民法院认定二被告对二原告名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后,判定二被告删除在快手平台以及微信朋友圈发布的侵权性信息,并在快手平台上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认可。但对于二原告金额为“1元”的精神损失赔偿诉请,法院认为,二被告的侵权行为虽对二原告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不予支持”。

  不过,澎湃新闻梳理的19个案例中,有1个原告的精神损失赔偿诉请获法院支持的案例,但主要是因为被告发了抖音。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今年8月的一份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高某玲通过抖音短视频、微信朋友圈发布内容,称毛某丽欠其钱不还,经营的面膜系假货、三无产品,引起点赞和评论,对原告名誉造成损害。

  法院认为,高某玲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发布了抖音,损害了毛某丽名誉并且为第三人所知晓、看到,发布抖音内容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报道失实,评论不当,并且对毛某丽名誉造成了损害。即使毛某丽欠高某玲投资款不还属实,也应当采取合法途径去解决,而不应当采取非法手段予以报复。因此,高某玲发布抖音的行为损害了毛新丽的名誉权。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高某玲赔偿原告毛某丽精神抚慰金5000元,并在抖音号上发布道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且发布内容须经法院审查。

  澎湃新闻记者 何利权

【编辑:苏亦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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